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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交房在即,各位业主或邻居必须要了解的!!

发表于2009-12-23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n8 I% p9 h" B. F5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s! E! H/ U# K;^3 D, Z. s* s
;k: G;j$ I+ N% h5  w"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B* o* E. I+ G( Y- P$ o1 |
( _: m0 G7 R5 O0 a;|0 v$ i;第三条
连云港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按照物业管理的等级,核批各等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核批辖区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 M/ ?&Y. z5 c# o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所签合同(协议)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公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消防、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修缮(剪)整治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
5 g. o3 r- L) I: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收费和代收代办、特约服务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_$ e! R'''' J&M% S+ P) E: B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V* O;l* ?&_! h9 L)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9 D. M5 |% T;P;I$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达到等级收费条件的(见附件)、入住率达60%的,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均应申报收费等级,物业管理企业在价格部门核定的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允许在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浮动幅度内以合同形式书面商定。
&N( l8 r8 r6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物业管理企业或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内,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预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要一致。
8 |1 E, s) S7 f0 H: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O" e7 K, m0 a+ y+ g7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双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条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的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70%交纳,其余30%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车库等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a+ c. m+ v# t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每半年收取一次,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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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专人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停车收费的收入在扣除相应成本费用后,应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n+ w8 G;E, k;z( S- a+ ~3 ~2 \* t
第十三条. e&\- b- k% S1 u7 ~- a
物业的电梯、水泵等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绿化等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企业应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具体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的水电费不得向业主分摊。
8 H) J# ^( C&0 \4 o0 m5 G9 K# z |6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构成为:
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M5 [/ P- G, b+ p8 }
物业公用部位、设施日常维护保养费;3 }- W3 d3 i% h6 g( D) I/ _/ I
清洁卫生费;9 H3 i7 C% h+ m4 ?
治安护卫费;
绿化养护费;. |- M4 C;z1 t;f: i
企业办公费;
固定资产折旧费;
/ M- `  j" x;`. |1 l2 F合理利润;( H" y- E7 B&A! @) f, G1 O, ^
法定的税费;
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f- h, Z. a) b/ s+ T, `4 A9 }
 第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企业收取每户装修保证金500元(时间一年以内),装修完毕后,经查验无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物管企业必须在7日内全额退还装修保证金。! K2 T1 ~5 P. x8 Z3 t
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清运的,可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每平方米1元。: p( R- X'''' w4 r6 U* t7 K9 n, ^: `
8 o, ~8 l'''' K/ h+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手续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等,在小区进口处醒目位置公布,每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小区经营性设施,营业收益和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A5 r0 o4 c9 v. E: g2 v) J" t
第十八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 G3 g6 j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进行监督。物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j2 {. U+ x- P1 s/ b. j
% D. o;b;{1 Q9 k, u#本实施办法由连云港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1 J;G&J$ a2 B0 M, D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2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发表于2009-12-24
关注交房,请问楼主交房日期是什么时间?
发表于2009-12-24

交房通知单上写的是12月30日和31日前收房

发表于2009-12-24

分散我们注意力,开发商的手段真阴啊,想低调混过去啊,有问题我们就不要收房就行了

发表于2009-12-24
引用:le希希 在2009-12-24 9:38:29写道:原帖
交房通知单上写的是12月30日和31日前收房
 
 你打算什么时候去验房?
发表于2009-12-24

现在小区大门紧闭,不让进,很纳闷!!

我告诉售楼员肯定要提前过去验下的,

什么时候开门能进了我等她来电话!!

费解!!

所以具体日期未定!兄台可是此小区业主?

发表于2009-12-25
一边收一边验,叫开发商派人跟着,有问题不要耍赖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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